解读丨深圳拟出台共享自行车新规,对我们的骑行有什么影响?

解读丨深圳拟出台共享自行车新规,对我们的骑行有什么影响?

解读丨深圳拟出台共享自行车新规,对我们的骑行有什么影响?

  共享单车的出现无疑让自行车在今年火了一把,在成功引爆潜水骑行爱好者的同时,随着共享单车品类增多,在单车停放、企业竞争规范、出行安全等方面也给城市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考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于12月27日发布《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自行车停放区(路侧带)设置指引(试行)》两份文件,首次明确对互联网自行车的用户、相关企业的市场化运作等都做出了监管规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作为全国首个出台的互联网自行车政策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对共享单车企业提出了一系列的规范性要求,来看看几个值得关注的点:

对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出台自行车停放规范导则——“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自行车道规划,完善慢行交通系统;编制道路系统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指导停放设施规划建设。”

  加强停车管理、配备停车设施——“市城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指导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

对共享单车企业提出的监管

  对车辆投放规模作出规定,未来留给新进企业的空间或许不多——“所投放的车辆规模应与全市的车辆承载能力相匹配”

  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收取押金的,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

  保护用户信息和合法权益——"应完善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企业采集的用户信息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规范竞争收费——“公开收费标准,不得有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

对用户提出友好出行的要求

  违规停放纳入信用记录——"建立用户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出行习惯“

《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见文末

针对新规的拟出台

ofo、摩拜等共享单车企业纷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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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个共享单车监管政策的拟出台

大编也有话说

关于共享自行车的出现,大编的态度?

  大编认为,共享自行车短时间内带动了一部分市民选择自行车骑行,也改变了部分人对自行车是落后(外形比较时尚)、慢或者不方便的认知,促进了整个社会对自行车的讨论,包括对自行车路权和停放空间的讨论。

  但是,无桩的自行车带来了无序停放,占用公共空间以及阻碍其他道路使用者(包括私人自行车的停放空间)的负外部性(一方面是无桩模式本身,另一方面是短时间内投放大量自行车和短时间内城市基础设施不完善跟不上的矛盾)。其次,无人值守导致的车辆损耗造成城市垃圾,甚至有可能危害骑行者的安全。

  对于政府来说,需要寻求社会共识,跟上新事物的发展,建立针对性的法规和管理方案。同时,公共自行车只是自行车交通系统的一小部分,政府需要把更多比例的人力物力投放在基础设施的建设之中,使每一个骑自行车的人都享有平等的安全便捷的道路出行环境。

  对于相关企业,不能够把产品的负外部性完全交给社会,需要在保证车辆质量和路权等事情上,有更多的投入。

  对于骑行者,安全出行,至关重要。

  昨天深圳拟出台的新规就是一个很好的及时回应,针对公共空间,骑行者人身安全还有监管部门的权责明确等都有清晰的指引,大编点赞!但也有一点其他看法:

  出台的政策是针对共享单车的,那普通市民的自行车该怎么管?

  互联网自行车首先是自行车。需要提供基础设施和路网,私家车乱停放都未纳入征信系统,也没有得到有效的规范,反而自行车乱停放要有如此严格的规定?一方面,管理成本极高,另一方面显得过犹不及。无桩单车乱停放,是该类企业把企业运营的负外部性强加于社会。它不是买卖,而是租赁。租赁平台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必要的管理和解决方案。如果无法解决,那恐怕说明,无桩是行不通的。

  公共自行车停进小区,还如何保持公共属性?

  一方面企业需要优化改变产品和服务策略,另外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应该考虑全部使用自行车的群体,而不仅仅是使用共享自行车的群体。

新规拟出台,你怎么看?

意见稿已于2016年12月27日起接受公众的反馈意见,详请可以“点此链接”提出你的建议!

附:《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促进互联网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互联网自行车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主要服务于市民片区中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自行车系统。

二、发展互联网自行车,遵循政府鼓励规范、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经营企业自主投放车辆并提供租赁服务,政府规范引导并提供配套基础设施支持。

三、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鼓励、引导、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做好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监督管理。

  1.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自行车道规划,完善慢行交通系统;编制道路系统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指导停放设施规划建设。
  2.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依法做好本辖区自行车道、自行车公共停放区等自行车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及自行车停放秩序的执法管理。
  3. 市公安交警部门要做好非机动车道路交通通行执法管理。
  4. 市城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指导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
  5. 市市场监管部门、市网信办、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支行等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监督管理。

四、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在本市办理相应商事登记,并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2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 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4. 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20日内办理备案。

五、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应遵守以下规范:

  1. 所投放的车辆规模应与全市的车辆承载能力相匹配。
  2. 在非公共区域(住宅、商业办公等)自行设置自行车停放区,采取技术、管理等手段,保证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
  3. 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并在投放前将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4. 应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保险。
  5. 收取押金的,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
  6. 明确用户行为规范,建立用户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出行习惯。
  7. 公开收费标准,不得有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
  8. 建立车辆维保服务制度,配备专门的团队,对车辆进行日常维保,定期检修,及时更新淘汰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车辆,保障车辆的安全性,并负责停放秩序的管理。
  9. 应完善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企业采集的用户信息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10. 应按照市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和分布信息、车辆使用频率、车辆运行等数据。

六、租用互联网自行车的用户,应当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七、对违反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或违规停放自行车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按职责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八、本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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